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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企业综合福利保障计划

瑞众人寿
专为满足企业单位员工综合保障需求而设计的产品套餐,涵盖身故、残疾、医疗、32种重疾保障,组合灵活,保障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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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专门为满足企业单位的符合投保条件的员工的综合保障需求而设计的产品套餐,涵盖身故、残疾、医疗、重疾等常见风险保障,组合灵活,保障全面,为企业稳健保驾护航,为员工解除后顾之忧。

 

华夏企业综合福利保障计划产品组合:


(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简介:涵盖意外身故、残疾、烧伤(可选)三重责任

 

(二)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简介:为客户提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健康产品

 

(三)意外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简介:为客户提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障,减轻客户压力

 

(四)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简介:涵盖25+7种疾病的健康产品,保费低廉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并经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我们在审核确认 后按本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住院天数所得数额给付意 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于合同生效之日 起3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 疾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或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后,被确诊初次患合同 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发生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非手术或药物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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