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的每次住院天数,从第1 日开始我们每日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
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
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为 90 天。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的每次住院天数,从第1日开始我们每日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为90天。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2)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5)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6)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