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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金满福2号年金保险

信泰人寿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自第5年开始每年领取生存金,身故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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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

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

险费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我

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在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 险费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时合同累计已 交保险费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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