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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人寿福如东海年金保险(分红型)

渤海人寿保险
属于理财保障产品,按合同约定时间可领取特别生存金、生存金、养老金、满期金,还有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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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领取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的20%向特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54周岁(不含),自本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54周岁(不含),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的3%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54周岁(含),自本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期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的3%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领取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与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之差;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领取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的20%向特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54周岁(不含),自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54周岁(不含),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的3%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54周岁(含),自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期满前一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的3%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领取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与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之差;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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