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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款)(2013版)

中国人寿
专属少儿投保的意外医疗产品,提供意外导致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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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半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门诊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 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 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 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半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或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三、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四、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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