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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工银安盛人寿
短期团体医疗保障产品,2种保险责任承担方式可选择,针对意外或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提供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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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免赔日数以保险合同内载明的日数为准。

 

首次投保本附加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疾病于住院等待期后住院治疗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住院等待期期间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住院等待期日数将载于保险合同内。续保或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无住院等待期。

 

您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保险责任承担方式,我们将按您的选择承担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

 

一、如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或在住院等待期内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在住院等待期届满后住院治疗且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仍未出院的,我们就该次住院医疗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二、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前或生效后住院治疗的,我们仅就其发生于保险期间内的治疗承担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将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不论该次住院治疗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是否结束。

 

我们就每次住院的最高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事故,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二次或以上时,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日者,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实际住院日数-免赔日数)。免赔日数以保险合同内载明的日数为准。 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保险责任承担方式,将按选择承担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 一、如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或在住院等待期内住院治疗的,不承担保险责任。如在住院等待期届满后住院治疗且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仍未出院的,就该次住院医疗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二、如于本合同生效日前或生效后住院治疗的,仅就其发生于保险期间内的治疗承担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将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不论该次住院治疗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是否结束。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不在此限),或因人工受孕、不孕症、不育症、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绝育手术;

 

七、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不在此限),或因镶补牙齿、装设假齿、假肢、假眼、眼镜、助听器或其它附属品;

 

八、被保险人因美容、外科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形,不在此限)、视力矫正、先天性畸形矫治导致住院的;

 

九、被保险人体检、免疫接种、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管制药品或毒品;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十四、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

 

十五、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已存在,而您未在投保时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以往慢性疾病、症状之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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