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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B款)

农银人寿
短期团体医疗保障产品,意外和疾病住院费用皆可报销,两种医疗保障责任可灵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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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医疗保险金责任一和医疗保险金责任二,投保人在 投保时仅可任选其一投保,不可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 载明。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承担以 下相应的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不含第30 日)(按期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含既往症在医疗机构 住院治疗,对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约定范围(同被保险人社保所在地社会 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医 疗保险金给付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责任二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不含第30日)(按期 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不含既往症)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该被保险人发 生的约定范围(同被保险人社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合理 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医疗保险金给付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给付方式 

本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或其他途径取得的 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余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提供从公费医疗、社 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证明,本公司按照上述医疗费用的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将分别给 付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扣除已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或其他途径取得的 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余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提供从公费医疗、社 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证明,按照约定医疗费用的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醉酒);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产前产后检查、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不 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性功能障碍治疗;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进行美容医疗、整容手术、变性手术、牙齿治疗或矫形、屈光不正 之矫治、安装义齿、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 

 

(10)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物理治疗或 心理治疗; 

 

(11)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 后遗症的治疗; 

 

(12)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或 其他约定的疾病;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 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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