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美安康终身健康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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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吉祥人寿
- 健康保障产品,保障44种重大疾病,提供身故或全残保障,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全残可领取生活保障金和收入保障金。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吉美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罹患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全残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祝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祝寿保险金额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四、投保人保险费豁免
如果您身故或罹患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豁免您身故或全残以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您交纳了您身故或全残以后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附加吉美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全残保险金额、祝寿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同时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您交纳了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8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全面保障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造成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活保障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全残保险金额、祝寿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全面保障保险金等额减少。同时豁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您交纳了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造成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我们在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的19个年生效对应日,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收入保障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并且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当天零时之前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已交费年度数9×120%
四、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当天零时之前罹患主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全残时已交费年度数×120%
五、投保人保险费豁免
如果您身故或罹患主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豁免您身故或全残以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您交纳了您身故或全残以后的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在任何情况下,上述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生活保障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只支付其中一项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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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全残保险金额、祝寿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同时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以后的主合同及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您交纳了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以后的主合同及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全面保障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造成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活保障保险金”,合同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全残保险金额、祝寿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全面保障保险金等额减少。同时豁免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以后的主合同及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您交纳了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以后的主合同及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造成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我们在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及之后的19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收入保障保险金”,合同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并且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合同及合同所交的保险费,主合同及合同的效力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罹患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全残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人保险费豁免 | 如果您身故或罹患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豁免您身故或全残以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您交纳了您身故或全残以后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祝寿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祝寿保险金额向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 主合同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 投保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附加合同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被确诊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附加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 投保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