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财富通健康医疗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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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
- 健康医疗保障型产品,保障包含由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35种重大疾病、意外门诊和住院及住院补贴,还可享有保单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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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20/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合同生效日起至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若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经医院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20/30年
保障期限: 20/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参与斗殴、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