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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团体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瑞泰人寿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大疾病医疗、50种轻症疾病医疗、豁免保险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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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对于该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在医疗机构因治疗该重大疾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该医疗费用数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该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以及初次确诊之日前30日内(含初次确诊当日)因治疗该轻症疾病实际发生在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保障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其确诊日后的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在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投保人应交纳的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当期保险费,直至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投保人已交纳的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当期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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