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附加高新技术企业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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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
- 专属团体医疗保障产品,适合高新技术企业投保,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提供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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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在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就其符合合 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 额后,对其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 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4)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5)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6)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