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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阳光保险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住院,给付住院补贴或重症监护室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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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 ,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3)×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180 日为限。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室治疗时,我们除按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室的日数乘以 2 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 30 日为限。


责任的延续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按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 因疾病住院的,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日数-3)×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以180日为限。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因实际需要进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按规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依实际进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乘以2倍住院津贴日额所得的数额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天数最高以30日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精神疾患、药物过敏、椎间盘突出(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非意外事故所致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1、一般健康检查、康复治疗或疗养; 


12、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绝育手术; 


14、未告知的既往症;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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