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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454-142
责任范围: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管理部门规定可报销的本公司每一保险年度扣除免赔额,对其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附表二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