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 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牙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
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下列牙科门急诊费用,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在扣除
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1)龋病、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牙髓治疗、拔牙、阻生齿治疗;
(2)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等治疗;
(3)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牙科相关费用。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累计给付
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
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牙科医疗保险金 | 因合同约定的牙科医疗情形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我们就其符合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牙科门急诊费用,按附加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牙科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外伤)或其复发。
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3)康复治疗,美容、整形、矫形;
(4)在本附加合同的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包括
外伤)或其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