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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

太平人寿
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均可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包含住院费用及特殊门诊费用(可选)及普通门诊费用(可选),按比例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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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当地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或者经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批准后转至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诊疗,本公司对其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保规定的或本公司与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协商后认可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住院起付金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责任终止。住院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特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特定门诊起付金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特定门诊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普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合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普通门诊起付金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普通门诊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发生并支出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我们扣除住院起付金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住院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对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特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我们扣除特定门诊起付金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的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特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普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若发生并支出的合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普通门诊起付金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二、除另有约定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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