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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人寿全家保2.0医疗保险

财信吉祥人寿
属于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重疾医疗、恶性肿瘤医疗、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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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医生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特定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3、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医生确诊必须在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进行门急诊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不包括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上述4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之和,最高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与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之和后,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恶性肿瘤,并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恶性肿瘤,并必须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特定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3、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恶性肿瘤,并必须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4、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恶性肿瘤,并必须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进行恶性肿瘤门急诊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上述4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之和,最高以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保险公司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的第30日。 2、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必须在医院接受重大疾病特定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必须在医院接受重大疾病门诊手术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必须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及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对于被保险人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进行重大疾病门急诊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不包括重大疾病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上述4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之和,最高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恶性肿瘤,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包括被保险人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定位及制定放疗计划费用以及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实施费用。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最高以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不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内。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七、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释义三十四)、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及其并发症,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有关发育迟缓、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接受的医疗、会诊或检查;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滑雪、滑水、狩猎等高风险运动或者从事职业体育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行为;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生物化学污染;


十三、避孕、节育(含绝育以及绝育恢复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产前产后检查、性病、性功能相关医疗、变性手术,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的治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四、各种美容整容手术、整形手术,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手术,增高矫形手术,减肥治疗、睡眠治疗、戒烟治疗,营养咨询等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必要美容整容手术、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十五、一般身体检查,疗养或护理,康复性治疗,既非药物又非手术的治疗;


十六、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


十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九、治疗Ⅱ期糖尿病的外置胰岛素泵、使用假体装置、各种矫正器(包括义肢、义齿、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助听器;


二十、在中国境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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