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20-4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生育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所支出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生育保险金:
一、孕妇孕产期支出的医疗费用;
二、产妇分娩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三、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本公司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生育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生育保险金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生育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所支出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生育保险金:
一、孕妇孕产期支出的医疗费用;
二、产妇分娩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三、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互助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得补偿或赔付,本公司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生育保险金。
每一保险期间,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生育保险金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生育保险金总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简介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育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符合相关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 院所支出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生育保 险金。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20-4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机构支出的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