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限期缴费,保障终身
定额给付
保障范围广
保证续保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急诊补贴保险金 | 若于住院治疗前,因与住院相同的疾病或意外伤害接受急诊治疗,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住院 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急诊补贴保险金。 |
门诊补贴保险金 | 若于住院治疗的前两周内或出院后两周内,因与住院相同的疾病或意外伤害接受门诊治疗,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门诊补贴保险金。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若必须住进重症监护病房,除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外,我们另 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 际住院天数-3 天)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
救护车使用补贴保险金 | 若住院医疗并以救护车运送者,按保险单上所载住院补贴日额给付救护车使用补贴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以给付一次救护车使用补贴保险金为限。 |
身故、全残给付 |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若身故或全残,则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当时保险金额的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
2、 因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
3、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5、 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9、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心身疾病所致;
10、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美容手术和外科整形手术,牙齿护理或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14、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5、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6、怀孕(含宫外孕、葡萄胎)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流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或分娩(含剖腹生产)及其导致之并发症(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17、不孕症、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绝育手术及其导致之并发症;
18、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实行摘除捐献器官手术而住院者;
19、被保险人因做变性手术而住院者;
20、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