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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金享 D 款年金保险

天安人寿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保单生效后每年领取年金,期满可领满期金,身故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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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年金 于合同生效后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之前(不含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2.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满期生存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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