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与您的约定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我们按意外住院医疗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180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3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二、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按照我们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我们按疾病住院医疗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180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3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诊疗,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意外住院医疗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180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3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按照保险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按疾病住院医疗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180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超过3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诊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等待期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诊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五、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六、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七、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八、主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