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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长保宏福年金保险

中宏人寿保险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开始每年领取生存年金,满期领取满期金,身故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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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
自本附加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保险合同期满日)生存,本公司将按当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生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日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


三、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之和给付期满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年金 自附加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保险合同期满日)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当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日附加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附加合同的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
期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期满日,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已缴保险费之和给付期满保险金,主合同及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 与主合同相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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