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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人寿附加美满安心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财信吉祥人寿
属于长期住院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住院医疗日额保险、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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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0/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发生疾病,并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一、一般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每次住院给付日数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因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每次住院实际住院日数-3;

因意外导致的住院治疗: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每次住院实际住院日数。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一般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的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二、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以恶性肿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住院治疗,除“一般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外,我们另外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每次住院给付日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每次住院实际住院日数-3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的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

 

三、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除“一般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或“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外,我们另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 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90 日为限。

 

以上三种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时间的间隔未达30 日,则按同一次住院给付。

被保险人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住院治疗的,若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后,我们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我们累计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和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之和,以所投保的住院医疗日额的1,200 倍为限。 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住院医疗日额的 1,200 倍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经医院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每次住院给付日数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因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每次住院实际住院日数-3;因意外导致的住院治疗: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每次住院实际住院日数。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 一般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的给付日数最高以180日为限。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经医院初次确诊患上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 ,且以恶性肿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必须住院治疗,除“一般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另外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每次住院给付日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 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每次住院实际住院日数-3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的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
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于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除“一般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或“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日额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另按住院医疗日额乘以实际住进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 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重症监护病房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 20/3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

 

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授

精、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异位妊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流产不在此限;

 

九、 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

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十、 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

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十一、 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既往症;

 

十二、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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