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一生增值”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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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
- 长期保障至终身,具有高额身价或全残保障,保障17种少儿重大疾病、5种少儿特别重大疾病、33种成人重大疾病及5种成人轻症疾病
- 保险期限: -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一生增值”计划 (new!)
*计划特色
(计划由国华一生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和国华附加一生增值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组成)
l 保额自选 保障灵活
本保险为您提供身故保障。您在投保时可根据本公司规定的范围自主选择基本保险金额。投保后还可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满足您在不同阶段对保险保障的不同需求。
l 终身重疾 人性关怀
本保险专属附加险为您提供33种重大疾病保障和5种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障,为您解决因病而贫的忧虑。
l 投资保底 分享收益
本保险提供账户价值最低保证利率,每个月我们会结合万能账户实际投资收益状况确定并公布结算利率为您结算利息。
l 持续交费 额外奖励
从第二保单年度起,每年当您按照条款的有关规定支付期交保险费时,根据保单年度,我们将额外分配当期期交保费的1%-3%作为持续交费特别奖励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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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
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与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
保险金额与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前,初次发生(见8.10)并被医院(见8.11)的专科医生(见8.12)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少儿特别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之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少儿特别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成人轻
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三项保险责任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
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若自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 30 日
(含 30 日当日),我们将再次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别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后的金额。
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18周岁)之后,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00元。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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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