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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全心保手术医疗保险计划

陆家嘴国泰人寿
长期医疗产品,提供手术费用、手术慰问金、住院手术补贴,保障32种重大疾病,还提供身故、第一级伤残、满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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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88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岁-65岁

产品特色

本说明书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保单条款为准。

本计划由国泰全心保两全保险和国泰附加全心保手术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组成

全面手术医疗保障,医疗保障更安心!

-最高可达1200倍保额的手术医疗保障

产品基本特征

一、产品特色

1、1468项手术项目,1200倍手术给付,

高额度多保障低保费,手术费用勿担忧

2、另有32种重疾给付,医疗防护更全面

3、每三年以上无理赔,医疗增值额外享

4、一生无病且无灾,保费增值落袋安

二、保险责任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手术医疗保险金

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计划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发生疾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接受且已实施条款附表《手术等级表》所列手术的:

1、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

按保险金额乘以该手术项目的手术等级所对应的手术给付倍数给付。

手术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项目数

16

51

140

380

403

300

121

42

8

7

给付倍数

1.5

3

5

10

20

30

40

50

60

80

手术项目包含14个系统共1468项,详见条款附表《手术等级表》。

 

2、重大手术慰问保险金

实施手术等级属于八级(含)以上的手术者,另按保险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该手术项目的手术等级所对应的手术给付倍数给付。

3、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并已住院施行手术的,另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

【注1】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接受两次(含)以上手术项目相同的手术时,如相邻两次(含)以上手术间隔日期未超过十四日的(手术当日不包括在内),该相邻两次(含)以上手术仅视同为同一次手术。

【注2】于同一次手术中,接受两项(含)以上的手术项目时,我们仅按其中最高手术等级给付。

【注3】每一保单年度,「手术等级」为第三级(含)以下的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给付以5次为限。

【注4】给付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时,需同时符合手术医疗疗养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注5】本保险计划累计已给付的各项手术医疗保险金(包含手术医疗疗养、重大手术慰问及住院手术补贴),合计以保险金额的1200倍为限。

(二)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给付上述手术医疗保险金时,若无理赔记录期间超过三年的,另按本次应给付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次理赔申请对应的手术日所在的保险单年度内,再次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仍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无理赔记录期间指自下列日期中最晚之日起,至本次理赔申请对应的手术日止的期间:

(1)本计划生效日;

(2)本计划复效后的下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

(3)上次理赔申请中最后一个手术日后的下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本计划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按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倍给付。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按本计划年交交费方式计算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1倍,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前述(一)-(三)项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

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本计划年交交费方式计算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1倍,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前述(一)-(三)项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犹豫期及退保

您(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如果认为本合同确实不适合自己,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

您于书面签收保险合同的十日后(犹豫期后)退保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2种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深度昏迷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 瘫痪 –永久完全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 严重脑损伤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6.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7. 肌营养不良症

28. 多发性硬化症

29. 脊髓灰质炎

30. 严重心肌病

31. 重度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32.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注:第1-25项为《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于本计划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或自复效日起,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按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倍给付。
手术医疗保险金 按保险金额乘以该手术项目的手术等级所对应的手术给付倍数给付。
重大手术慰问金 实施手术等级属于八级(含)以上的手术者,另按保险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该手术项目的手术等级所对应的手术给付倍数给付。
住院手术补贴保险金 若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并已住院施行手术的,另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若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按本计划年交交费方式计算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1倍,扣除累计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满期保险金 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本计划年交交费方式计算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1倍,扣除累计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给付上述手术医疗保险金时,若无理赔记录期间超过三年的,另按本次应给付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次理赔申请对应的手术日所在的保险单年度内,再次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仍给付无理赔记录增值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岁-65岁


保障期限: 至88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一)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第一级残疾的,因下列(三)至(二十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接受手术治疗的,或因下列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肌营养不良症”的,不受本条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十)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自杀;

(十一)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

(十二)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十三)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十四)美容、所有牙科治疗、牙科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科手术,不在此限;

(十五)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十六)怀孕、宫外孕、葡萄胎、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十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八)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导致的伤害;

(十九)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复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二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二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 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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