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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附加京康安住院医疗保险

北京人寿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住院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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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按被保险人自付医疗费用的90%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或被保险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给付,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自付医疗费用的70%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实际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生效之日起30日后,本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30日。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的,不受30日的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按被保险人自付医疗费用的90%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或被保险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但未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自付医疗费用的70%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扣除相应补偿或给付(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等)后的剩余自付部分医疗费用为限。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生效之日起30日后,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30日。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2)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

 

(3)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4)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产生的费用;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8)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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