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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无忧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光大永明人寿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住院补贴、40种重大疾病住院补贴或重症监护室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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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险种特色
·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均可投保,最高可续保至70周岁
·该产品是定额给付性质的险种,不影响您获得其他途径的医疗费报销!
·因重大疾病住院或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可获双倍给付,同时满足这两项,可获三倍给付
·产品按份出售,每份保额为10元/天,最多可买20份
·对于发生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并延续到合同到期后30天内的住院医疗,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以十份为例)

保障项目 给付标准 给付天数 年累计给付天数
1、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每天给付100元 实际住院天数-3天 180天
2、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每天给付100元 实际住院天数 90天
3、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金 每天给付100元 实际住院天数 30天


温馨提示:
(1)该险种需与我们规定的其他险种同时购买。
(2)若出院90天内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我们视为同一次住院。

承保的重大疾病种类

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 急性心肌梗塞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26 原发性心肌病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27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8 多发性硬化
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29 严重1型糖尿病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30 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31 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斯蒂尔病且已接受关节置换手术
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32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33 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34 肌营养不良症
15 瘫痪-永久完全 35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36 终末期肺病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37 重症肌无力
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38 主动脉夹层瘤
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60天后(连续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需住院治疗 的,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扣除3天后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金。 每个保险单年度,我们给付的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累计天数最多不超过180天。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90天后(连续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经诊断发 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进行治疗的,我们除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外,还将按 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每个保险单年度,我们给付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累计天数最多不超过90天。
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60天后(连续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经定点医 疗机构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进行治疗的,我们除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住院津 贴医疗保险金外,还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给付重症监护津 贴医疗保险金。 每个保险单年度,我们给付的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金累计天数最多不超过30天。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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