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1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期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将按身故时本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单终止。 二、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将按身故时本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单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本合同期满,将按本保单期满日的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保单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10年
保障期限: 10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