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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3/15/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按合同满期时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合同生效满三年,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3%给付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满四年(含)开始,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含),每年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1%给付生存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18周岁(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费年度数×3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按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费年度数×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交费期满奖励保险金

交费期满,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1%给付交费期满奖励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按合同满期时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合同生效满三年,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3%给付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满四年(含)开始,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含),每年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1%给付生存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18周岁(含)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费年度数×3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按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已交费年度数×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交费期满奖励保险金 交费期满,按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1%给付交费期满奖励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13/15/20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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