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 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将向受益 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如果 本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 也均为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由于遭受意外伤害,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无息退还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2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3期间、驾驶无有效行驶证4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5期间;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不包括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您方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