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大都会极如意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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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
- 意外、非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均可赔付,水陆空公共交通意外和重大自己灾害引起的身故或全残还可额外获得4倍赔付。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除 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 金同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之和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已交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导致身故或全残的,除 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 金同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将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同等金额的四倍额外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非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之和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 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