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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团体定期寿险

太平洋保险
提供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保险期间分为3年、5年、10年、20年、至被保险人50、55、60、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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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3/5/10/20 年或至50/55/60/6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6-64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在约定的期间内,为被保险人提供疾病、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10%;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给付保险金额的10%,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在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6-64周岁


保障期限: 3/5/10/20 年或至50/55/60/6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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