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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金裕年年A(尊享版)理财保险计划

中宏人寿保险
长期保障至100周岁,保单生效第5年起每年领取生存金,且具有高额身价保障和保单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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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按下表约定在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主合同保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有若身故,我们将给付以下两者的较大者,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5%(18岁前身故为100%) - 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期满保险金

若100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将给付保单账户价值作为期满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且合同有效,我们将按下表约定在每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主合同保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将给付以下两者的较大者,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5%(18岁前身故为100%) - 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期满保险金 若100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将给付保单账户价值作为期满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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