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下列公式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保险期间÷100)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本合同和所有附加合同总共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以10 万元与累计已交保费之和为限。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下列公式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 保险期间÷100)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