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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智胜两全保险(万能型)

大都会人寿
万能型两全产品,保险期间可约定,包含意外残疾关爱金、关爱延续金及满期金的领取,具有高额身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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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的第180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后的第1 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10 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单周年日,则上述第1 个保险单周年日即为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下表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

 

关爱延续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且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后的第10 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一次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金额为尚未给付的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的现值,此后不再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 照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合 同保险期间内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照申请身故保险 金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自该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日后的第1 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10 个保险单周年日,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下表给付意外残疾 关爱保险金。
关爱延续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的第180 日经过有资 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且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后的第10 个保 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我们将一次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金额为尚未给付的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的现 值,此后不再给付意外残疾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于合同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期满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 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本合同19.1 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3 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4 在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5 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因上述除1 外其他责任免除条款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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