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安康综合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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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
- 7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重疾和意外皆可额外领取保险金,提供50种重疾赔付,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还可豁免保费,并可享受公司分红收益。
- 保险期限: 10/15/20/30年,至50/60/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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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年内身故:给付已交保费的105%,合同终止。 一年后身故:18周岁前,给付max{主险已交保费105%,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18周岁后,给付1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1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8周岁前,给付max{主险已交保费105%,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18周岁后,3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18周岁前,给付max{主险已交保费105%,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18周岁后,2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180日内疾病:给付已交保费 因意外或180日后疾病:给付基本保额。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0/15/20/30年,至50/60/70周岁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殴斗,醉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五)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因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因第一至十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首次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三十五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