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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稳赢两全保险(分红型)

大都会人寿
保险期间可约定,包含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一般身故或全残、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给付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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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内(包括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总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内(包括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总和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在按照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本合同所载

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内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保 险费的总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 认,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第一个保险单周年内(包括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 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您已交保险费的总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照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 日内全残 的,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在按照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合同所载 的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1 本合同1 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 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事故直接导致;


2 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


3 在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4 被保险人使用药物引起的药物不良反应。


发生上述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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