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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金祥裕终身寿险

阳光保险
长期人寿保障产品,主要提供身故保险金赔付,以及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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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自第4 保单年度起,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自第4 保单年度起,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金,并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1)合同生效日起3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其后的60 日内交纳。持续交费特别奖金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2%。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持续交费特别奖金 若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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