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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3 版)(B 款)

中国人寿
长期附加两全保险,包含身故保障及满期返还,适合与主险组合,完善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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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70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 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 合同终止,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 2.合同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50周岁


保障期限: 至7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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