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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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
- 已领取准生证妊娠未满20周的女性投保,保险期间自妊娠满20周之日起至妊娠终止后28天止,保障包含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身故,一次性给付约定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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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妊娠未满二十周的健康女性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孕产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产妇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附带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若附带被保险人为多人,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身故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孕产妇身故保险金 | 若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任终止。 |
新生儿身故保险金 | 新生儿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新生儿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妊娠未满二十周的健康女性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一、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