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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组合计划

中国人保
高保额意外保障,针对不同交通意外提供不同保额,因意外住院也可领取保险金,满期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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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3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产品特色


产品特点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组合计划是专门针对驾驶/乘坐自驾车的车主和家人亲朋倾力打造的高额身价保障计划,并可组合搭配公共交通工具和意外住院津贴保障,保障全面,满期主险保费返还,一次投保,尊享30年百万身价。


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

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

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

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

终止。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一次住院治疗,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以180日为限。我们累计给付

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日数以100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

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后次住院视为前次住院的延续,两次住院按一次住院限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

险金。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主险保费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年满70周岁的第一个合同生效日零时之前,在自驾车上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额的10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费的105%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遭受意外伤害,且意外伤害发生起180日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我们将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期限: 30年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酗酒、猝死;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4)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班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

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

高危险运动;


(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4)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

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5)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6)在本附加合同的签发日之前被保险人已存在但未如实告知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7)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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