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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人寿天添利两全保险(B 款)

恒大人寿保险
长期保障10年,满期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额,保障因疾病、意外、驾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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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9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疾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特定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内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车、市内公共汽车、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地铁、轻轨列车、火车、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特定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后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特定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内遭受本条第2 款以外情形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内因本条第2 款以外情形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内遭受本条第2 款以外情形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内因本条第2 款以外情形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内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出租车、市内公共汽车、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地铁、轻轨列车、火车、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特定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后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特定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所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9周岁


保障期限: 1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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