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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喜来保年金保险

天安人寿
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第5年起可领取生存年金,还有身故保障。
已有 1022 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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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五年,自本合同第五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第十四个保单生效对应日止的期间,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年金;自本合同第十五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及之后,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十年,自本合同第十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第十九个保单生效对应日止的期间,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年金;自本合同第二十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及之后,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五年,自合同第五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第十四个保单生效对应日止的期间,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年金;自合同第十五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及之后,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年金。 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为十年,自合同第十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合同第十九个保单生效对应日止的期间,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给付生存年金;自合同第二十个保单生效对应日起及之后,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生存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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