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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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
- 保险期间可约定,包含大学教育金、成家立业金及分红金,具有高额身价保障和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费功能
- 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15周岁
产品特色

孩子是上天赐给父母最珍贵的礼物。
孩子的未来是父母一生的期望。高等教育是孩子实现未来梦想的基石,而它却越来越成为众多家庭背负的“甜蜜负担”,望子成龙的您一定在准备倾尽全力,为您的孩子打造美好的未来。
无论人生有何梦想,工银安盛人寿一一帮你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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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大学,年年给付保额的50%
在宝贝年满18、19、20、21周岁时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险金额的50%作为 “大学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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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家立业,一次给付保额的300%
在宝贝年满2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将可一次性获得基本保险金额的300%作为满期金即“成家立业金”,用途多多,同时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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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红利,增值强劲
享有周年红利,参与公司的盈利分配,让财富不断增值;享有终了红利,让你在保单终了时享有一次性给付的特别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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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保费,关爱续航
在遇到生命中不可预知的意外无法再呵护宝贝成长时,此项保费豁免权益将免去剩余全部保费的缴纳,所有保障利益不受影响,让孩子的成长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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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障,最高可达保费的150%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宝贝不幸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宝贝不幸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的150%。
身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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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1.若于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2)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 18 周岁生日当日 24 时之后身故,则我们按照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的 150%给付身故保险金。 |
大学教育金 | 若于年满 18、19、20、21 周岁时的每个保险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4)当日 24 时仍生存, 且合同有效的,我们将分别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生存现金。 |
成家立业金 | 若生存至年满 2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且合同有效,我们按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满期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投保人在合同交费期内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根据合同的约定,豁免投保 人意外身故后本合同项下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发生投保人变更,新投保人将不 再享有此项保险责任。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投保人醉酒、故意自伤;
四、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投保人因患精神疾病、猝死或遭遇医疗事故;
八、投保人接受整容手术;
九、投保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十、投保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 恐怖主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