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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民享年金保险

大家人寿
属于年金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按约定可领取生存金,期满可领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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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2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第15至第19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主险合同有效的,保险公司在第15至第19个保单周年日按照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给付“生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周岁


保障期限: 2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除上述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1.5合同内容变更”、“1.6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2保险事故通知”、“4.2宽限期”、“4.3保单质押贷款”、“4.4合同效力中止”、“4.5合同效力恢复”、“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年龄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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