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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借款人定期寿险

恒安标准人寿
短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突发急性病身故、全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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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15 日后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15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突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15 日后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15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15 日内(含第15 日)因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您无息返还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若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15 日后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15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突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若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15 日后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15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导致全残,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故意杀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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