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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赢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华人寿
中短期保障6年,包含生存金、满期金及分红金的领取,保障因疾病、意外、动车及高铁意外、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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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6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一、产品特色

 

轻松 — 投资期间短:三年投入、轻轻松松

实惠 — 理财回报高:四次返利、实实惠惠

开心 — 分红年年享:岁岁赢利、开开心心

踏实 — 人身保障全:六重保障、踏踏实实

 

二、主要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资产配置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不高于20%。固定收益资产方面,主要 是按现金流匹配、久期匹配原则,以央票、政策性金融债为主,适当配置优质信用资产(企业债、公司 债、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协议存款等);权益类资产方面,配置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及优质股 票,其中股票以一级市场为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三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年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四、五、六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均按年交保险费的3.5%给付生存保险金。


2、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5、动车、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动车、高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动车、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6、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的4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金给付限额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含动车、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限额如下:


(1)当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的累计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已交保险费与10万元之和为限,但因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除外;当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且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的累计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之和为限。


(2)当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的累计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之和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 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的400% 给 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三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年交保险费 的10.5%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至第四、五、六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均按年交保险费的3.5%给付 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已 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200% 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动车、高铁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动车、高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200% 给付动车、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或全 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的400% 给 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6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 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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