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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传世金生育英才(2020)年金保险(分红型)

友邦人寿
属于年金保障产品,提供身故保障,按约定可领取年金,期满可领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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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至105周岁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周岁

产品特色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
年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自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保险公司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约定给付一次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自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年金给付金额为20%基本保额;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年金给付金额为40%基本保额;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年金给付金额为20%基本保额;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合同满期日(含)年金给付金额为40%基本保额。 在年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其金额等于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保险费之和。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周岁


保障期限: 至105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九条年龄错误”、“第十条受益人”、“第十六条宽限期”、“第十七条效力恢复”、“第二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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