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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凰两全保险(分红型)(D)

农银人寿
中短期两全理财产品,主要提供意外和疾病身故保障,期满可领取保险金,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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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0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


意外伤害身故保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本主险合同终止。
交费期满后,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
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
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本主险合同终止。
交费期满后,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2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至交费期满前,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本主险合同终止。
交费期满后,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若因疾病身故,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后(不含 第 180 日)至交费期满前,若因疾病身故,将按以下方式 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 度数/交费期间,合同终止。 交费期满后,若因疾病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 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若在 18 周岁之后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将按 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 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合同终止。 交费期满后,若在 18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 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 接导致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交费期满前,若在 18 周岁之后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 故,将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交费期间,合同终止。 交费期满后,若在 18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因意外伤害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 2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 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70周岁


保障期限: 10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从事本主险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行业和工种的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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