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鸿福金生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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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人寿
- 长期年金理财产品,年年领取保险金,犹豫期后即可领取第一笔,可返本保障,身故和全残提供赔付,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 保险期限: 终身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东吴鸿福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年金
1、犹豫期结束:基本年金金额的30%。
2、分阶段领取
(1)年满65周岁之前:基本年金金额的30%;
(2)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基本年金金额的45%。
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66、77或88周岁,投保时约定,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
2、 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现金价值给付。
东吴附加鸿福金生两全保险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以后且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2)在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其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次日之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生存,依主合同约定我们应给付的年金总额:年金总额=(65-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额×30%+24×基本保险金额×45%。
被保险人在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且在主合同祝寿金领取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2)在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其年满8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次日之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生存,依主合同约定我们应给付的年金总额:年金总额=(89-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额×45%。
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祝寿金领取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89-投保年龄-主合同累计已给付的年金次数)×基本保险金额×4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其主合同祝寿金领取日仍然生存,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东吴附加加倍关爱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 在其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将合同按照30倍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东吴附加加倍关爱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1)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2)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均自动按时交纳。
保障范围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年金 | (1)若在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生存,按照基本年金金额 的30%给付年金; (2)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其年满65周岁之前每个保单周年日 仍生存,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30%给付年金。 若人在其年满65周岁后(含65周岁)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照基本年金金额的45%给付年金。 |
| 祝寿金 | 若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对应日,祝 寿金领取年龄可以为66、77 或88 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在其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 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 终止。 |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1)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其他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均自动按时交纳。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