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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在合同保障范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二、伤残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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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受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按本条款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 0-6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整形手术或其它任何医疗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发作导致的伤害;


(九)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十)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十一)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 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5)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六)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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